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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二)审批机关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根据工程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技术评审的,项目法人应当与该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审费用。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
  (三)按照审查或评审意见,必要时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审批机关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四)审批机关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后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于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方式注入方式投资的工程,如含有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内容,其初步设计亦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程序,审批机关对民航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出具行业意见。
  第二十九条 运输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一次报审,对于新建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可视情分两次报审。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报批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审批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清单,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工程概算书,初步设计汇总概算与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对照表及其说明,有关附件等。
  (三)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以及通信、导航、雷达、气象台(站)址等的批准文件。
  (四)相应的工程勘察、地震评估、环境评价、以及工程试验等报告书。
  第三十一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设计方案、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设备、以及建设规模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二条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十三条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符合《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下列民航专业工程必须履行施工图设计审批制度:
  (一)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等飞行区场道工程。
  (二)航管楼、塔台、雷达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中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土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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