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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第三十三条 型号等系统工程总项目报奖时,可以涵盖工程的各组成部分(含分系统、设备、部组件、零配件和元器件)的科技进步点。型号等系统工程总项目是指相对独立的型号或系统的最高层项目,该类项目需经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确认方可申报。
  型号等系统工程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其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满足报奖条件的型号等系统工程的总项目及其子项目必须在三年内完成申报。
  第三十四条 型号等系统工程成果的子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单独报奖: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总项目责任单位作为独立项目下达任务(签订合同书),并具有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单独组织技术评价(单独组织鉴定、定型或验收等);
  (三)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相对的独立性;
  (四)其创新点不与其它子项目的创新点重复;
  (五)主要完成人不与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复;
  (六)已征得业务主管部门或总项目责任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证明中应包括该子项目的创新点不与其它子项目重复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成果申报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完成任务,取得最终成果。
  已完成部分任务或仅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不能申报国防科技奖。
  (二)具有使用单位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或任务下达单位出具的应用前景证明。
  对已经应用的成果,由使用单位出具应用证明,自研自用的成果,由本单位出具应用证明,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对未应用的成果,由任务下达单位出具应用前景证明,也可由本单位出具应用前景证明,任务下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第三十六条 标准类成果项目,在标准实施一年以后方可申报;系列标准成果项目,应在各分标准完成后统一申报。
  第三十七条 主要完成人是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理论、新概念、新方法的提出者;
  (二)产品、工艺、材料等新技术的发明者;
  (三)创造性方案、创新点的提出者;
  (四)新产品的设计者;
  (五)关键技术问题、技术难点的实际解决者;
  (六)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实施者。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报奖。当具备主要完成人条件的人数少于限额数时,不应将不具备主要完成人条件的其他人员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报奖。
  第三十八条 主要完成人的名单及排序应与技术评价证明的主要研制人员名单和顺序相一致,个别需要调整时,申报单位必须附有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主要完成人对本项目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内容应如实填写在申报书中。同一人员不能以相同的科技进步贡献在不同项目中作为主要完成人报奖。
  第四十条 对政府机关人员、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合同甲方人员、军代表作为主要完成人报奖的,应严格控制。对上述人员确曾参加了某项目的研究,且符合《办法》和本细则中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的,须在申报材料中附申报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创造性贡献,由本人和其上级主管领导签字,同时提供原始记录材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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