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业评委会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二分之一,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条 各专业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技奖项目;
(二)向国防科技奖评委会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意见;
(三)向国防科技奖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对国防科技奖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完善国防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各专业评委会可以设立若干评审组。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3人,专家若干人。
各评审组的评审专家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各评审组召开评审会时,根据当年国防科技奖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聘请部分专家参会。
第二十二条 各评审组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申报国防科技奖项目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相应的专业评委会。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奖各级评审机构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识渊博,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院士除外);
(四)热心国防科技奖励工作,积极参加国防科技奖评审和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技奖各级评审机构议事程序和原则:
(一)国防科技奖各级评审机构召开会议时,实到人数大于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会议评审结果有效;
(二)国防科技奖实行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采用讨论和投票的方法确定评审等级;
(三)委员对未列入议事日程的有关事宜提出议案,必须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一以上附议,经主任委员(组长)同意后,方可列入评审会议的议事日程。
第二十五条 国防科技奖的评审专家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严格按照
《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对评审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须严格保密;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国防科技奖励政策和有关法规;
(四)对改进国防科技奖评审工作及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技奖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根据评审会需要经评委会主任同意,由替补委员参加会议。替补原则为“同专业(行业)替补”,即某评委如因故缺席,则由与其同专业(行业)的替补委员出席会议。各专业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经评委会主任同意后可聘请其他专家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各级评委会委员在一届任期内两次不能参加评审工作,将不再聘请其作为下一届评委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 在国防科技奖的评审活动中,应建立健全专家信誉制度。国防成果办应对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公正性、客观性、工作态度等方面作如实记录,并建立专家的违规和失误记录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