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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6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柴松岳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业务。
  取得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业务。
  取得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业务。
  第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第三章 申请

  第八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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