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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
(2005年第1号)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4年12月2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薄熙来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务部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商务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给予的惩戒。
  第四条 商务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条 商务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商务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商务部所属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各特派员办事处、直属事业单位等)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商务部不得委托《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商务部对警告和人民币3万元以下(含3万元,下同)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较轻行政处罚)实行案件调查和案件审理合一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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