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27号)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4次署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石宗源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满足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对进口出版物的阅读需求,加强对进口出版物的管理,根据《
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进口出版物,是指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在外国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含过期报纸)、期刊(含过期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指依照《
出版管理条例》设立的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订户,是指通过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订购进口出版物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人士。
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订户为满足本单位或者本人的阅读需求,向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预订购买进口出版物。
第三条 国家对进口出版物的发行实行分类管理,对进口报纸、期刊和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实行订户订购、分类供应的发行方式;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实行市场销售的发行方式。
进口报纸、期刊分为限定发行范围的和非限定发行范围的两类。
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种类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