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认真做好专项整治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整治办发[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和卫生部、
公安部、监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74号)要求,各地领导重视,部门配合,认真组织落实,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原料血浆的行为,积极开展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工作方案的部署,目前已经进入总结验收阶段。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验收,准确评价专项整治工作的效果,经全国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继续加强对专项整治总结验收工作的领导,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总结验收,做到全面、细致、实事求是,绝不走过场。
(一)要严格按照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采供血机构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做到合格一个,验收一个,运转一个。对没有达到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要求的采供血机构,决不允许开展采供血活动。
(二)总结验收工作要做到“三个清楚、三个到位”,即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底数清楚,采供血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清楚,整改措施清楚;自查自纠工作到位,案件查处到位和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二、各地要继续加大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原料血浆的打击力度,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管,进一步理顺监管职能和体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防专项整治过后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行为出现回潮。同时要继续合理规划采供血机构,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保证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三、请各地于2005年1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书面总结和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实施方案附表4)一式三份报全国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书面总结既要反映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还要包括采供血机构基本情况、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案件查办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对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