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处侵犯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案件专项整治行动阶段(2005年4月至2005年6月)
各地要重点查处发生在种子、农药、化肥、农膜、农用机械等商品上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严厉打击不法商贩坑农害农行为,净化农资市场,为广大农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7月至2005年8月)
上述工作结束后,各地要本着国务院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继续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在此基础上,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验收,并认真总结2004年7月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项行动以来的工作与成果,认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届时将派员对各地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大力推进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是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要开展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予以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精心组织实施。要明确专项行动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把工作想细做细,落实责任制。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务求取得更大实效。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整体执法优势,互相配合,协调一致,提高商标行政执法效能,切实体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体的执法力度和成果。
(二)集中力量狠抓大案要案,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要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特别是涉及食品安全、“三农”问题、驰名商标、涉外商标等大案要案的查处为突破口,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彻底查清侵权假冒生产窝点、流通渠道、仓储地点、销售场所和涉案人员,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尤其是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所列的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陕西等15个重点地区,更要采取得力措施,巩固成果,严防反弹。
(三)严格执行追诉标准,加强案件移送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办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达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