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固定
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4]第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7号令),做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17号令)进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管司1998年10月12日发布的《
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字[98]第43号)不再执行。
二、2004年已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的,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重新登记。重新登记工作在2005年3月31日结束,逾期不申请重新登记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一律按照第17号令规定进行审批登记。
三、申请重新登记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其名称按照第17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审核,但允许广告经营者在首页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下标注“原××广告”至2005年12月31日(“××广告”为该广告经营者2004年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
四、申请重新登记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其经营者具备第17号令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不具备第17号令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其《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核定至200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仍不符合第17号令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或者有效期满不申请延续登记的,不再发给《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五、《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关于印发<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广告经营许可证>等文书式样的通知》(工商广字[2004]第202号)规定的式样,根据本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工作的需要印制,印制数量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