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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29号)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4次署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石宗源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报社开展新闻业务的需要,维护记者站的工作和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社记者站,是指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的派出机构。
  报社记者站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报社记者站依照本办法设立,可以依法从事与其报社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有关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
  第四条 报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 除记者站以外,报社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第二章 报社记者站的设立

  第六条 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并获得报纸出版许可证,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社,根据其新闻采访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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