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
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4年11月15日 保监发[2004]134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保证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保险业经济普查方案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保险集团公司(含控股公司,下同)及其子公司,应由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分别成立保险业经济普查组织机构,各保险子公司的普查组织机构应同时接受集团公司经济普查组织机构的领导。
二、保险机构填报的保险行业资产负债表、保险行业利润表及保险行业业务费用明细表(以下简称“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费用表”),应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后的年度决算报告编制。
三、保险集团公司应填报集团自身及集团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费用表。
四、各级保险机构(除保险集团公司)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费用表均为汇总数,即保险法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全国汇总的报表,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报送全省汇总及地市汇总报表。
五、保险公司内部机构层级与其名称不相符合的,应按照保监会规定的机构层级为标准进行普查。
六、中国人寿股份公司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费用表不包括中国人寿集团公司的存续业务。
七、对于在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等)、经济特区与所在省份均设立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应指定设在省会城市的分公司报送含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在内的全省汇总数据。只在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设立分公司、未在省会城市设立分公司的保险公司,由设在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的分公司以省分公司的名义向省级普查机构报送全省汇总数据。
八、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保监局负责向所在省保监局提供中介机构法人单位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费用表,由所在省保监局统一向省经济普查机构报送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