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有关要求的通知
(2004年11月11日 保监发[2004]133号)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寿险公司筹备组,各养老保险公司筹备组,各健康险公司筹备组:
为加强对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的管理,经研究,现将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持有中国精算师资格,有三年以上精算从业经验,可以担任精算责任人。
二、具有北美精算协会、英国精算师协会、澳大利亚精算协会或法国精算学会正式会员资格,有三年以上精算从业经验,熟悉我国有关精算规定,经中国保监会特别批准,可以担任精算责任人,任期一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三、精算责任人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