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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有关要求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有关要求的通知
(2004年11月11日 保监发[2004]133号)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寿险公司筹备组,各养老保险公司筹备组,各健康险公司筹备组:
  为加强对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的管理,经研究,现将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持有中国精算师资格,有三年以上精算从业经验,可以担任精算责任人。
  二、具有北美精算协会、英国精算师协会、澳大利亚精算协会或法国精算学会正式会员资格,有三年以上精算从业经验,熟悉我国有关精算规定,经中国保监会特别批准,可以担任精算责任人,任期一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三、精算责任人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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