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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
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2004]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障和便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使各级法院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司法解释,经与国家邮政局协商,现将执行《规定》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规定》的内容与省级邮政管理机关共同制定执行细则。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开展“法院专递”业务的,应当检查和修改相关制度中的内容,保证《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的贯彻实施。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内经济发展的水平与各省邮政管理机关协商决定“法院专递”的资费标准。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同城与异地、城市与乡村等综合因素,切实考虑农村和城市中特困群体的实际困难,合理确定“法院专递”的资费标准。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内法院的办公经费状况确定“法院专递”费用的负担方式。办公经费确实无力负担的,可以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当事人负担,但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具备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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