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年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全年销售某类环保产品的经营业务收入总额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13 年出口合同额:指企业年内某类产品经销到境外的出口合同总额。
14 主要出口国别
15 出口国别代码:指企业年内某类产品在生产经销活动中涉及出口业务的国家的名称及其代码。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海关总署提供)填列,详见本指南第三部分代码表“(一)国别(地区)统计代码”。
四、资源综合利用情况([2004]环产基3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资源综合利用从业单位主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及经营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为经有关认证机构认证的资源综合利用从业单位。是以废旧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生利用为目的。如利用废旧资源所生产出的产品为洁净产品,则应在“洁净产品生产情况([2004]环产基3表)”中填列,本表不再重复统计。
其他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洁净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填报此表。
(三)填报说明
填报本表前应确认已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04]环产基1表)”中的“12经营活动范围”内的“资源综合利用”选项前划“√”。
(四)有关指标解释
资源综合利用:指对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的加工处理,和利用废弃物生产各种产品。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依据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2004]73号文),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如下:
1、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综合利用共生、伴生资源生产的产品
(1)煤系伴生的高岭岩(土)、铝钒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褐煤蜡、腐植酸及腐质酸盐类、石膏、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产品;
(2)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钴、硫、萤石、磷、钒、锰、氟精矿、稀土精矿、钛精矿;
(3)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主要金属以外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萤石精矿及各种精矿和金属,以及利用回收的残矿、难选矿及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和金属;
(4)利用黑色、有色金属和非金属及其尾矿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钨精矿、铋精矿、锡精矿、锑精矿、砷精矿、钴精矿、绿柱石、长石粉、萤石、硫精矿、稀土精矿、锂云母;
(5)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铅、锌、钒、钛、铌、稀土,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主要金属以外的各种金属及硫酸;
(6)磷、钾、硫等化学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钠、镁、锂等副产品;
(7)利用采矿和选矿废渣(包括废石、尾矿、碎屑、粉末、粉尘、污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产品和建材产品;
(8)原油、天然气生产过程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及利用伴生卤水生产的精制盐、固盐、液碱、盐酸、氯化石腊和稀有金属。
2、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
1)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
(1)利用煤矸石、铝钒石、石煤、粉煤灰(渣)、硼尾矿粉、锅炉炉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江河(渠)道淤泥、淤沙生产的建材产品、电瓷产品、肥料、土壤改良剂、净水剂、作物栽培剂;以及利用粉煤灰生产的漂珠、微珠、氧化铝;
(2)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共伴生油母页岩、高硫石油焦、煤层气、生活垃圾、工业炉渣、造气炉渣、糠醛废渣生产的电力、热力及肥料,利用煤泥生产的水煤浆,以及利用共伴生油母页岩生产的页岩油;
(3)利用冶炼废渣回收的废钢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废电极、废有色金属以及利用冶炼废渣生产的烧结料、炼铁料、铁合金冶炼溶剂、建材产品;
(4)利用化工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肥料、纯碱、烧碱、硫酸、磷酸、硫磺、复合硫酸铁、铬铁;
(5)利用制糖废渣、滤泥、废糖蜜生产的电力、造纸原料、建材产品、酒精、饲料、肥料、赖氨酸、柠檬酸、核甘酸、木糖,以及利用造纸污泥生产的肥料及建材产品;
(6)利用食品、粮油、酿酒、酒精、淀粉废渣生产的饲料、碳化硅、饲料酵母、糠醛、石膏、木糖醇、油酸、脂肪酸、菲丁、肌醇、烷基化糖苷;
(7)利用炼油、合成氨、合成润滑油、有机合成及其他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催化剂回收的贵重金属、絮凝剂及各类载体生产的再生制品及其他加工产品。
2)综合利用废水(液)生产的产品
(1)利用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水(液)生产的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PVA(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酸钠、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2)利用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生产的氯化钾、溴素、氯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制冷剂、阻燃剂、燃料、肥料;
(3)利用酿酒、酒精、制糖、制药、味精、柠檬酸、酵母废液生产的饲料、食用醋、酶制剂、肥料、沼气,以及利用糠醛废液生产的醋酸钠;
(4)利用石油加工、化工生产中产生的废硫酸、废碱液、废氨水以及蒸馏或精馏釜残液生产的硫磺、硫酸、硫铵、氟化铵、氯化钙、芒硝、硫化钠、环烷酸、杂酚、肥料,以及酸、碱、盐等无机化工产品和烃、醇、酚、有机酸等有机化工产品;
(5)从含有色金属的线路板蚀刻废液、废电镀液、废感光乳剂、废定影液、废矿物油、含砷含锑废渣提取各种金属和盐,以及达到工业纯度的有机溶剂;
(6)利用工业酸洗废液生产的硫酸、硫酸亚铁、聚合硫酸铁、铁红、铁黄、磁性材料、再生盐酸、三氯化铁、三氯化二铁、铁盐、有色金属等;
(7)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及处理产生的污泥和畜禽养殖污水生产的肥料、建材产品、沼气、电力、热力及燃料;
(8)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处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用于工业、农业、市政杂用、景观环境和水源补充的再生水。
3)综合利用废气生产的产品
(1)利用炼焦焦炉煤气、炼铁高炉煤气、炼钢转炉煤气、铁合金电炉煤气、火炬气以及炭黑尾气、水泥窑尾气、工业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热力;
(2)从煤气制品中净化回收的焦油、焦油渣产品和硫磺及其加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