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
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发[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统计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环境保护事业的迅速发展,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结构和布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全面掌握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发展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引导和扶持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决定联合开展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按照《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环发〔2004〕151号)要求,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一、调查目的
  摸清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产业结构及规模、产品结构和质量水平,为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行业管理,为制定新时期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二、调查对象
  2004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调查对象具体包括全部国有及环保产业年销售(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
  三、调查范围
  包括:环境保护产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各领域、环境保护服务、洁净产品生产。
  四、调查时间
  2004年12月至2005年7月。分调查准备、启动实施、数据采集、审核汇总、调查报告编制5个阶段进行。
  五、调查体系
  1、调查领导机构
  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共同组建。调查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办公室下设技术组,设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技术指导。
  2、各地实施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组建相应调查机构,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归口负责。各地可依据实际情况,建立一至多级调查工作网络。
  六、调查方式
  为一次性、全面调查。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为调查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
  七、调查数据的采集、审核与汇总
  本次调查统一使用专用网络平台(网址:www.hbdc2004.cn)进行数据的采集、审核与报送。
  企业在网站下载调查表式及相关文件,依据填表指南填写后进行网上报送,并打印表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当地调查机构。
  各地调查机构对上报表式进行审核校正后,通过调查网络平台逐级上报。
  八、调查表式及填表指南见附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于2005年2月20日前将调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及调查组织实施机构的人员名单、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及传真号码、电子信箱、联系人和辖区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一并报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办公室。通讯地址:(100835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内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转)。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刘海波 王开宇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信息部 李宝娟
  联系电话:(010)68394746 (010)66556222/66556221
  附件:1.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
  2.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3.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填表指南

                           二00五年二月一日

  附件一:

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十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进程,分析研究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市场供求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制定“十一五”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规划、方针和政策提供基本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联合开展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本调查是继1993年和2000年后开展的又一次大规模的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
  一、调查目的
  1.掌握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现状。
  2.建成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状况基本数据库,初步形成为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管理与决策服务的查询数据库。
  3.完成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现状调查公报。
  4.为开展中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发展研究和制定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二、调查方式
  本调查为一次性、全面调查。
  三、调查范围
  除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外的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四、调查对象
  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从业单位,即涉及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含兼业单位),包括环保产品的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洁净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等。统计调查的对象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
  本次调查限定为国有和规模以上企事业单位。即全部国有及环保产业年销售(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于规模以下企业,由于企业分散,调查难度大,其经济总量所占比重较小,暂不列入本次调查范围。
  1.环境保护产品: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材料和药剂、环境监测仪器仪表。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回收利用设备、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污染治理专用药剂和材料、环境监测仪器等。
  2.资源综合利用:指对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的加工处理,以及利用废弃物生产的各种产品。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