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依法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注册设备监理师依法从事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注册和执业。
第二十九条 注册管理机构应将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的申请条件、承办机构及承办人、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条 全国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应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有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及注销注册等事项,均由全国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按照行业自律的要求,履行有关管理职责,并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申请表
(首次注册□/延续注册□)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姓 名 │ │性别│ │民族│ │ ┃
┠──────┼─────┼──┴────┼──┴──┼──────┨
┃ 出生年月 │ │ 参加工作时间│ │ ┃
┠──────┼─────┼───────┼─────┼──────┨
┃ 行政职务 │ │ 专业技术职务│ │ ┃
┠──────┼─────┴───────┴─────┼──────┨
┃ 户籍地 │ (外籍人员只填写国籍)│ ┃
┠──────┴──┬──────┬─────────┼──────┨
┃身份证/护照号码 │ │毕业院校/专业/学历│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 取得执业资格时间│ ┃
┠─────────┼──────┼─────────┼──────┨
┃执业单位名称 │ │ 本人常用联系电话│ ┃
┠─────────┼──────┴─────────┼──┬───┨
┃执业单位地址 │ │邮编│ ┃
┠───┬─────┼────────────────┴──┴───┨
┃ 主要 │ 起止时间│所在工作单位、从事专业工作、主要业绩和奖惩情况┃
┃ 工作 │ │ ┃
┃ 经历 │ │ ┃
┃(延续│ │ ┃
┃注册者│ │ ┃
┃只需填│ │ ┃
┃写上次│ │ ┃
┃注册期│ │ ┃
┃内情况│ │ ┃
┃) │ │ ┃
┠───┼─────┼───────────────────────┨
┃ │ │ ┃
┠───┼─────┼───────────┬──┬────┬───┨
┃继续教│ 起止时间│ 主要内容 │学时│举办单位│证明人┃
┃育情况│ │ │ │ │ ┃
┃(正常│ │ │ │ │ ┃
┃办理首│ │ │ │ │ ┃
┃次注册│ │ │ │ │ ┃
┃不填)│ │ │ │ │ ┃
┠───┼─────┼───────────┼──┼────┼───┨
┃ │ │ │ │ │ ┃
┠───┼─────┴───────────┴──┴────┴───┨
┃执业单│ ┃
┃位审核│该申请人遵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同意申请注册。本单位┃
┃意见 │对本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 (公章)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
┃注册管│ ┃
┃理机构│ ┃
┃意见 │ (公章)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 注│注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注册证编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