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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有效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的,自规定的截止时限起,2年内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都必须参加或再次参加规定内容和学时的继续教育。2年内不能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的,其执业资格证书随之失效;若要再次取得执业资格,须重新报名参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对违反执业规定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登记机构和执业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告诫。对情节较重的,注册登记机构可处以3个月以内暂停以注册设备监理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由注册登记机构报注册管理机构批准,予以注销注册: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取得注册证,以及其他应作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失效处理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或变更执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或变更注册,继续以注册设备监理师名义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
  (三)脱离注册设备监理师工作岗位,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从事设备监理业务,时间连续满2年的。
  (四)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报告的。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设备监理活动,或同时在2个及2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第二十二条 对注销注册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将注销注册的意见和相关材料,以及注销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4)和电子版,报注册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经审核批准,由注册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近期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注销注册人员,若要再次注册,须重新参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再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予再次注册。
  第二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的,注册登记机构应收回其注册证,并上交注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应加强对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受理和核实对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反映和举报,及时督促和指导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注册登记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当事人利益或损害执业资格管理公正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属注册登记机构责任的,注册管理机构要取消注册登记机构的资格,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属注册管理机构责任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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