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受聘执业单位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或所属行业注册登记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所提供的申请材料除首次注册规定的内容外(不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只出示原件即可),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一注册期内接受规定内容和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2.执业单位对申请人在上一注册期内的业绩考核意见。
(二)延续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的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变更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注册设备监理师变更执业单位,本人应从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向变更后的执业单位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或所属行业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跨省或行业变更注册须一式4份,附表2);
2.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原注册证。
(三)变更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的程序规定办理,并收回原注册证,存入本人注册档案。
第十四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注册人员情况,进行认真审验后,将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和汇总表(附表3)及汇总表电子版,报注册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经审核批准的,由注册管理机构在申请表内相应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制发统一印制的注册证,向社会公布人员名单,将办结的相应申请表送交注册登记机构存档。办理跨省或行业变更注册的,注册管理机构应将办结的变更注册申请表,送交原注册登记机构1份备案。
第十五条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注册管理机构批准注册的人员名单,在申请注册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相应栏目中,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注册专用章,颁发注册证,将相应的申请表送交申请人执业单位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应当与受聘执业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与设备监理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服从受聘执业单位的管理,主动接受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执业单位应当每年对所聘用的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执业业绩进行考核。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应分别建立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管理的专门档案,受理对注册设备监理师违反岗位职责的投诉并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