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应当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并接受定期的执业考核。
第二章 申请注册条件
第八条 申请首次注册必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注册设备监理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设备监理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审核同意。
第九条 申请延续注册除具备首次注册的条件外,还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并在上一注册期内执业考核合格。
第十条 申请变更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证在有效期内。
(二)变更注册申请人与原注册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正式聘用在注册设备监理师岗位。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受聘执业单位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或所属行业注册登记机构提出首次注册申请,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附表1);
2.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复印件2份,分别由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存入本人注册档案);
3.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2份,分别由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存入本人注册档案)。
(三)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参加注册管理机构组织的设备监理理论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首次注册。
(四)注册登记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验,审验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完备无误的,受理申请;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材料全部内容。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或代理人当场补正,经审核无误,应当受理申请;不能当场补正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所提交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 延续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