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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人[200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中国设备监理协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有关要求,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由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实施行业自律管理。为指导和规范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做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改变管理方式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现将《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规定,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有关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加强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行为的行业自律,根据《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根据设备监理合同独立执行设备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未经注册,任何人不得以注册设备监理师的名义执业。
  第四条 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 全国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为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注册和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并负责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注册管理机构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行业设备监理自律组织或相关机构,作为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内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注册登记工作及注册管理机构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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