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3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5号)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