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2004年11月8日 保监发[2005]16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银监局:
为落实《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行为,防范股票投资风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保险公司规范、健康、有序地进行股票资产托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委托其保管股票资产、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其他专业金融机构办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应当遵守本指引。
中国保监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托管人条件
第四条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是指符合本指引托管人条件、根据托管协议履行托管职责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