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
有关技术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水发[2005]27号)
江苏、浙江省交通厅,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现将《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有关技术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函告我部水运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
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有关技术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扩大航道通过能力,规范航行秩序,保障航行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加强维护管理,树立行业文明形象,特制定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有关技术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规划”内的航道(以下简称规划航道),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其它四级及四级以上航道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跨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尺度
第三条 规划航道上的跨河建筑物,在通航净宽范围内通航净高不应小于7m,其它要求和技术规定按《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执行。
第四条 对于跨越限制性航道过河建筑物应一孔跨过通航水域,在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通航水域内不得建造构筑物。
第五条 规划通海轮航道或感潮河段跨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应同时符合《通航海轮桥梁标准》(JTJ311-97)等规定,经论证后确定。
第三章 航道护岸型式
第六条 航道护岸型式及材料选用原则应根据航道沿线地形、地物和地质的实际情况,结合城镇规划、水利、土地资源、减少正常运营期的维护工作量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比选而确定。同时做到保护、改善环境与生态,完善配套绿化、美化等工程,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七条 对于城镇、沿岸居住人口密集或土地资源缺乏的限制性航道岸坡,推荐采用直立式护岸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