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常规性资金支付的授权审批制度和大额资金流动(包括支付、转移、调动等,下同)的集体决策制度。各校要按照预算管理和内控制度的要求,根据业务性质、金额大小的不同,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建立权责明确、界限清晰、操作性强的关于常规性资金支付的分层授权审批制度,规范各类资金的授权支付程序,明确各级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各级责任人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分别负责常规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审批,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全过程。
对于大额资金的流动,以及非常规资金支付业务(如借出款、为外单位垫款、超预算付款等),应建立集体讨论决策制度。先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校内部门的书面申请提出初步意见,经校财经领导小组对其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意后再提交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财务部门根据学校会议纪要或决定办理相关资金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
五、严格对外投资管理。各校的对外投资(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经济行为,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并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各投资项目的管理,从制度上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确保对外投资的合法收益。同时,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原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按规定的程序报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行为;不准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事业任务的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教财[2004]13号文件,严禁继续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
各高校须认真清理各项对外投资,对手续不全的投资项目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对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出现亏损的投资项目,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清算,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以前从事的股票及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应立即停止并妥善处理,防止投资风险转变为投资损失或继续扩大损失。
六、各高校须加强校办产业管理,并对现有校办产业进行全面清理。对投资手续不全、学校与企业之间账务处理不一致的,应尽快补办有关手续,做到学校对外投资和校办企业实收资本相一致;对校办企业中经营管理不善、存在较大风险或对学校的贡献率较低的,应按有关法定程序予以关闭,妥善处理有关债权债务,避免为今后留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