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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推荐《艾滋病诊疗指南》、《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1 对于要求继续妊娠的孕妇,应给予优孕、优育、孕期保健以及产前哺乳准备、产后母乳喂养等问题的咨询 ,并采取相应的阻断措施。
  2.分娩方式
  (1)剖宫产分娩
  择期剖宫产可降低母婴传播机率,但急诊剖宫产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没有明显作用。一般择期剖宫产的时机选择在妊娠38周。
  (2)阴道分娩
  会阴侧切术、产钳或吸引器助产等,除非有必要的产科指征,否则避免使用。如果出现胎膜早破或临产早期出现胎膜破裂,应积极处理,缩短产程。
  (二)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干预
  对孕妇进行抗病毒治疗时,必须权衡抗病毒药物对孕妇、胎儿和新生儿的影响。
  1.目前常用治疗方案:
  (1)AZT+NVP联合用药
  孕妇自妊娠28周开始服用AZT 300mg,口服,每日2次,至分娩。
  分娩过程中每3小时AZT 300mg,口服,至分娩结束。
  孕产妇临产后服用NVP 200mg,若孕妇服药24小时后仍未分娩,则于临产后给予重复剂量NVP 200mg。若选择性剖宫产,应在手术前2小时服用NVP 200mg。婴儿出生后72小时内一次性服用NVP 2mg/kg,最多不超过6mg。
  (2)AZT+3TC联合用药
  孕妇从妊娠36周开始服用AZT 300mg+3TC150mg,每天两次,至分娩。
  分娩过程中AZT 300mg 3小时1次+3TC150mg每日2次,至分娩结束。
  产后 产妇AZT 300mg每日2次+3TC150mg每日2次,持续用药7天。
  新生儿AZT 4mg/kg每日2次+3TC2mg/kg每日2次,持续用药1周。
  (3)NVP方案
  孕产妇临产后服用NVP 200mg,若孕妇服药24小时后仍未分娩,则于临产后给予重复剂量NVP200mg。若选择性剖宫产,应在手术前2小时服用NVP200mg。婴儿出生后72小时内一次性服用NVP 2mg/kg,最多不超过6mg。若新生儿服用NVP 1小时内呕吐,则应重复服用NVP一次。
  (三)产后阻断
  1.提供喂养咨询
  对于HIV阳性产妇提供细致周到的喂养咨询服务,使其知道如何通过改变喂养方式,最大限度的降低婴儿感染HIV的可能,帮助她们处理因改变喂养方式而遇到的心理和社会问题。
  2.确保产后良好的营养
  产妇哺乳期应进食富有营养的饮食;应补充铁、叶酸、锌和其它微量元素;产后应补充高剂量的维生素A。
  3.指导正确的喂养技术,注意哺乳期乳房的保护
  乳头皲裂、乳腺炎和乳腺脓肿显著增加母乳传播HIV的危险。
  4.HIV阳性产妇婴儿的喂养方式选择
  (1)人工喂养
  人工喂养可以完全杜绝HIV通过母乳传播给新生儿的可能,是最安全的喂养方式。
  0 单纯母乳喂养
  单纯母乳喂养的婴儿比混合喂养更安全。早期断奶非常重要。
  1 其它喂养方式
  将从产妇体内挤出的母乳进行消毒处理后再哺乳,通常的方法是巴氏消毒法。
  十一、HIV-1职业暴露后的处理
  HIV-1的职业暴露是指卫生保健人员在职业工作中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血液、组织或其它体液等接触而具有感染HIV的危险。
  (一)危险程度的评估
  1.暴露源危险度的分级:
  (1)低传染性:病毒载量水平低、无症状或高CD4水平。
  (2)高传染性:病毒载量水平高、AIDS晚期、原发性HIV感染、低CD4水平。
  (3)暴露源情况不明:暴露源所处的病程阶段不明、暴露源是否为HIV感染,以及污染的器械或物品所带的病毒含量不明。
  2.暴露程度分级:
  (1)一级暴露:暴露源为体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不完整的皮肤或粘膜,但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2)二级暴露:暴露源为体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不完整的皮肤或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肤擦伤或针刺伤(非大型空心针或深部穿刺针)。
  (3)三级暴露:暴露源为体液或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割伤物有明显可视的血液。
  (二)职业暴露后的处理原则
  (1)用肥皂液和流动的清水清洗被污染局部;
  (2)污染眼部等粘膜时,应用大量生理盐水反复对粘膜进行冲洗;
  (3)存在伤口时,应轻柔挤压伤处,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的清水冲洗伤口;
  (4)用75%的酒精或0.5%碘伏对伤口局部进行消毒、包扎处理。
  (三)职业暴露后预防性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1.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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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方案  │常用药物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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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用药方案│AZT+3TC 首选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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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dI+d4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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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4T+3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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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用药方案│AZT+3TC+IDV首选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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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用药方案 + EFV(耐P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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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用药方案 + A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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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开始治疗的时间及疗程
  在发生职业暴露后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可能在2小时内)进行预防性用药,最好不超过24小时,但即使超过24小时,也建议实施预防性用药。
  基本用药方案和强化用药方案的疗程均为连续服用28天。
  3.预防治疗的适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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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露级别 │  暴露源VL水平  │是否进行预防用药│  治疗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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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  │   低传染性   │不进行预防用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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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  │   高传染性   │建议进行预防用药│基本用药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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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  │   低传染性   │建议进行预防用药│基本用药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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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  │   高传染性   │建议进行预防用药│强化用药方案 ┃
┠──────┼─────────┼────────┼───────┨
┃  三级  │   低传染性   │建议进行预防用药│强化用药方案 ┃
┠──────┼─────────┼────────┼───────┨
┃  三级  │   高传染性   │建议进行预防用药│强化用药方案 ┃
┠──────┼─────────┼────────┼───────┨
┃  一级  │ 暴露源情况不明 │建议进行预防用药│基本用药方案 ┃
┠──────┼─────────┼────────┼───────┨
┃  二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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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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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职业暴露后的咨询与监测
  1.暴露后的咨询
  在发生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应提供对暴露者的随访和咨询,包括心理咨询。随访的内容包括:对所服药物毒副作用的监测和处理、定期进行HIV抗体的检测、观察和记录HIV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2.HIV感染的监测
  事故发生后立即、4周、8周、12周和6月后检测HIV抗体,有条件时可作HIV P24抗原和HIVRNA测定。
  (五)职业暴露后的登记与报告
  各医疗单位应每半年将本单位发生HIV职业暴露的情况进行登记汇总,逐级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预防职业暴露的措施
  (1)进行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工作时,必须佩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应立即洗手;
  (2)在进行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的诊疗和护理操作过程中,医务人员除需佩戴手套和口罩外,还应带防护眼镜;当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有污染操作者身体的可能时,还应穿上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服;
  (3)医务人员在进行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若手部皮肤存在破损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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