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协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其经费可单独筹集,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协会应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监事长以及会员大会报告。
第四十条 银行业协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银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开展活动的银行业自律组织。
(一)银监会负责对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
(二)银监会授权银监局对所在地银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日常管理工作由各银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部门负责。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支持银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保障其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指导银行业协会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二)负责银行业协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包括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其中变更登记审查包括对银行业协会换届工作的有关规定事项以及按规定需要审查的日常变更事项;
(三)负责银行业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在银行业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会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对协会进行财务审计;
(五)协助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银行业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银行业协会的清算事宜;
(七)其他监督职责。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指导职能:
(一)将银行业协会发展纳入银行业的整体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指导银行业协会承担能够发挥协会优势、适宜由协会完成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