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连选可以连任;
(三)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
第三十条 银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选配专职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逐步实行职业化。
第三十二条 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予以协调。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协会党的组织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党组织代为管理。
银行业协会专职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挂靠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机关党委管理。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获取收入等途径,筹措经费。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协会要合理确定协会经费额度。
经费额度采取预算管理的方式核定。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协会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
会费收取原则上实行预算制,并应遵循合理负担的原则。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银行业协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赞同、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服务所得应全部用于银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提高对会员服务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