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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对于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的比率,应当根据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结果,检查填列数是否正确。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获取书面声明。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实施的审核程序及其结果形成工作记录。

第四章 审核报告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考虑在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审计工作及相应审计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意见段;
  (六)对审核报告分发使用的限制性说明;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九)报告日期。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在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或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
  第二十七条 审核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核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
  第二十九条 审核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已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名称和日期;
  (二)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三十条 审核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审核的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二)审核工作主要包括检查记录和文件、询问以及实施分析程序;
  (三)审核工作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第三十一条 审核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施审核工作得出的结果,参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核报告。
  第三十三条 如果在审核过程中注意到被审核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或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期初数存在重大错报且已在本年作出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外汇收支情况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报告中说明,审核报告仅供被审核单位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外汇收支情况表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条 审核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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