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七)听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技术顾问以及有关员工的意见;
(八)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密切合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九)向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同行业公司等在内的第三方就有关问题进行广泛查询(如面谈、发函询证等);
(十)取得公司管理层出具的、表明其提交的申请挂牌文件内容属实且无重大遗漏的声明书等。
第十条 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项目小组应对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合理质疑,比照本指引所列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判断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人士的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对于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的、或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义的,项目小组应进行调查。
项目小组应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点进行重点调查。
第十一条 尽职调查时,项目小组成员应对尽职调查内容逐项分工,并在分工清单上签字,明确职责。项目小组负责人对尽职调查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除注明资料来源外,调查人员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相应的调查记录和必要的签字。
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工作底稿的纸制与电子文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章 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 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公司所属行业是否属于国家政策限制发展的范围。
根据公司的主营业务,确定公司所属行业,并查阅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目录。
如公司所属行业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应查阅公司从相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特许经营证书等文件。
第十五条 调查公司主营业务。
通过询问管理层、查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听取注册会计师意见等方法,了解公司为发展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而投入的资金、人员及设备等情况。
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经营性业务收入的比例,评价公司主营业务在经营性业务中的地位。
通过询问管理层、查阅公司待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等方法,分析公司是否有变更主营业务的可能性。
第十六条 调查公司主要产品行业地位,分析主要产品的市场前景。
搜集同行业企业数量、进入壁垒和产品差异性等资料,分析公司所属行业的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周期等因素,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所处市场环境。
搜集公司主要产品市场的地域分布和市场占有率资料,结合行业排名、竞争对手等情况,对公司主要产品的行业地位进行分析。
比较公司历年的销售、利润、资产规模等数据,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年增长率等指标,分析公司业务增长速度,结合市场营销计划,对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前景进行分析。
第十七条 调查公司主要产品的技术优势及研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