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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号——关于防止几内亚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5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几内亚的法拉纳地区和马里的基塔区暴发黄热病。截至2005年1月6日,几内亚法拉纳地区共确诊6名黄热病病例,马里基塔区确诊1名黄热病死亡病例。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几内亚、马里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几内亚的法拉纳地区和马里的基塔区的人员,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可从该人员离开几内亚的法拉纳地区或马里的基塔区时算起,对其实施6日留验。
  二、来自几内亚和马里的人员,如有发热、出血、黄疸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明,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诊断和治疗。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来自疫区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检查等工作,对申报的或现场发现的黄热病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检验检疫机构要采取隔离等必要的医学措施。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几内亚和马里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应严格进行检疫,发现有蚊虫的,要立即进行灭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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