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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上报移动式压力容器全国数据信息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上报移动式压力容器全国数据信息工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动态监管工作,加快移动式压力容器全国数据库建设,结合国家质检总局、铁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等五部(局)联合发文《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新使用证)换证工作,我局决定将已经更换新使用证的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基本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布,以方便各地安全监察机构、质量监督执法机构和广大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和查询,同时接受社会公众对移动压力容器合法使用情况的监督。具体要求如下:
  一、上报数据的内容
  为保证数据的时实性和真实性,此次数据上报只接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附带的IC卡发卡系统中的数据,暂不接受其它系统所产生的数据。数据上报具体作业步骤可参考附件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IC卡发卡系统数据传输办法》。数据上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以联系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获得相应技术支持。
  二、上报数据时间
  第一批:自2005年1月10日起至2005年1月31日结束。上报数据地区名单如下:
  北京、上海、天津、河南、山东、山西、辽宁、湖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内蒙、新疆、青海、广西。
  第二批: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数据自2005年3月1日起至2005年4月1日。
  第一批数据将于2005年2月底前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公布完毕;第二批数据将于2005年5月前公布完毕。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快移动式压力容器新使用证的换证工作,做好罐车数据上网的准备工作,自2005年5月起,凡未纳入全国罐车数据库(即未上互联网)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将不能在互联网上查询相关资料。目前,各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
  三、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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