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8号)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1月7日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 开展草畜平衡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加强保护,促进发展;
(二)以草定畜,增草增畜;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四)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第五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畜平衡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草畜平衡知识,推广草畜平衡技术,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实施人工种草,储备饲草饲料,改良牲畜品种,推行舍饲圈养,加快畜群周转,降低天然草原的放牧强度。
第八条 农业部根据全国草原的类型、生产能力、牲畜可采食比例等基本情况,制定并公布草原载畜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