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项目名称:进口兽药再注册(兽药再注册)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产品标准是否改变
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1.《
兽药管理条例》
2.《
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4号颁布)
3.农业部第442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进口兽药/兽药再注册申请表》
2.《进口兽药注册证》或者《兽药注册证》(原件)及农业部批准有关变更注册批件(复印件)
3.兽药生产国(地区)兽药管理机构近期批准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须经公证和确认)
4.兽药生产国(地区)兽药管理机构近期颁发的GMP证书(须经公证和确认)
5.兽药生产国(地区)兽药管理机构允许兽药进行变更的证明文件(须经公证和确认)
6.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7.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文书、公正文件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5年来在中国销售、临床使用及不良反应情况的总结报告
9.再注册兽药有下列情形的,应提供:
(1)需要进行Ⅳ期临床试验的,提供Ⅳ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2)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提供工作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10.兽药处方、生产工艺、兽药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11.生产兽药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证明文件
12.中国市场销售最小销售单元中文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13.兽药生产国(地区)兽药管理机构批准的现行说明书原文及其中文译本
14.按照农业部第442号公告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兽药/兽药再注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由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或评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