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公告第1704号――关于修订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等13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的公告(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农业部公告
(第446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兽药行政许可自2005年1月1日起纳入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现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兽药行政许可部分)予以公告。
附件: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兽药行政许可部分)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兽药行政许可部分)
1.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
2.兽用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
3.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
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5.新兽药注册
6.进口兽药注册(兽药注册)
7.进口兽药再注册(兽药再注册)
8.兽药变更注册
9.兽药进口许可证审批
10.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
11.兽药广告审查
12.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
一
项目名称: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研制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法律依据:1.《
兽药管理条例》
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
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80]农业[牧]字第181号)
办事条件:1.《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3.农业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