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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446号——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兽药行政许可部分[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公告第1704号――关于修订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等13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的公告(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

农业部公告
(第446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兽药行政许可自2005年1月1日起纳入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现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兽药行政许可部分)予以公告。
  附件: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兽药行政许可部分)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兽药行政许可部分)



  1.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
  2.兽用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
  3.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
  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5.新兽药注册
  6.进口兽药注册(兽药注册)
  7.进口兽药再注册(兽药再注册)
  8.兽药变更注册
  9.兽药进口许可证审批
  10.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
  11.兽药广告审查
  12.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



  项目名称: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研制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80]农业[牧]字第181号)
  办事条件:1.《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3.农业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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