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004年11月)
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积极扶持和推动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自新中国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红十字事业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理顺,救灾救助网络不断完善,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扩大,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增进同国际社会的交往,促进人类和平与进步事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
《红十字会法》),推进我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红十字会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红十字运动以“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为基本原则,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护人类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为宗旨。中国红十字会奉行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和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动员人道力量、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国家的需要、人民的需要,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对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会工作,把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联系红十字会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
《红十字会法》,保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要把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与转变政府职能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红十字会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援助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支持红十字会工作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