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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如何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对如何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370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省桐庐县卫兰局《关于如何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的紧急请示》(桐卫[2004]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食品卫生法
》及《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一般包括成本和利润两部分。如食品售出后尚未收到货款,此款仍计入违法所得。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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