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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如何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对如何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370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省桐庐县卫兰局《关于如何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的紧急请示》(桐卫[2004]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一般包括成本和利润两部分。如食品售出后尚未收到货款,此款仍计入违法所得。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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