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要根据当地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的特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交流信息、召开联席会议和通报案件等方式,及时通报案件线索和重要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并逐级报告上级机关,同时要建立因信息通报不及时、不准确影响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三)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对在现场检查和信访投诉中了解、掌握的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案件线索,认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第310号)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于了解掌握或保险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应当依法受理,并迅速审查,在规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反馈,并说明理由。对于不按规定移送或延误移送的单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各司其职查处案件,加大监管力度。对于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涉嫌犯罪的,各级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并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和追捕犯罪嫌疑人工作,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对于不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保险监管机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各保监局要将辖区内查实并经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或保险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非法销售境外保单人员及其所属机构的情况,及时汇总上报保监会。保监会对于在境内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境外保险机构,将在市场准入等方面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三、加强信息披露,广泛开展社会和舆论监督。各级保险监管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在境内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危害性,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及时发现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对于查实并已处理完毕的案件,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公告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和处罚结果,警示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