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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4年度会计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各证券公司应对账外经营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对各证券公司在自查、证监局核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账外经营事项,必须纳入表内统一核算。对表内核算无法完全解决或存在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在年度报告及相关报告中进行揭示,或补充提供专项报告。
  四、各证券公司应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清理规范。对于风险和收益仍由证券公司承担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严格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核算,并在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转入表内反映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具体情况。
  各证券公司应按照客户类型(机构/个人)、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到期日等情况,编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明细表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依照审计准则和相关规则履行必要的审计查验程序的基础上,出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项审核报告。
  各证券公司在向证监会和各证监局报送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项审核报告时,必须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情况汇总表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明细表作为附件。
  五、各证券公司应于2005年1月31日之前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自查摸底和年度审计进度安排情况报送注册地证监局。
  六、中国证监会将组织力量对证券公司2004年度会计审计工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为对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
  如在核查或日后监管中,发现此次未完成自查摸底工作,自查摸底报告未如实反映公司情况,或会计、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要求证券公司另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复审或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记入持续监管档案,并予以公布。
  七、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披露年度报告,鼓励其他证券公司编制并向公众扼要披露相关信息。
  附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情况汇总表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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