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证券公司2004年度会计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5]9号)
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证券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功能,促进证券公司提高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水平,同时推进证券公司自查摸底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做好证券公司2004年度会计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应结合年度会计审计工作,抓紧完成自查摸底,配合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按期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与审计,将自查摸底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计划的进展情况在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客户资金安全专项审核报告、净资本专项审核报告、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项审核报告等报告中予以充分揭示和反映,并于2005年4月30日前将以上各项报告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报送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会计部和注册地证监局,同时将年度报告与审计报告抄报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地证监局。
二、各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要求,充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及时消化处理各项资产损失,如实反映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客户资产状况。
对因会计政策变更而需要对以前年度相关会计科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严格执行
财政部《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03]17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对首次按照《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编制年度报告的证券公司,应同时报送按照《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编制的备考年度报表。2004年度之前已经执行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证券公司,自愿编制和报送备考年度报表。因新旧会计制度调整导致相关指标达不到现行监管要求及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的,可参照《
关于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