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2004年8月18日,
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实施。为了做好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利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范体系,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需要,
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一制度统一了会计核算标准,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制度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发布意义重大,有利于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行为,使各项经济业务的处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利于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从而提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各界的诚信度,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二、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掌握《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充分重视《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促使民间非营利组织单位负责人重视该制度的执行,使广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全面掌握《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具体办法。政府监管部门也应熟悉了解该制度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以便于实施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