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五”普法
《规划》和
《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参与的普法依法治理的领导和运作机制运行情况;
(三)各级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情况;
(四)
《规划》提出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全民普法的落实情况;
(五)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情况。
三、步骤和方法
(一)基本步骤
“四五”普法检查验收的实施工作从2005年7月份开始,年底结束。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各地各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办法和具体标准。
第二阶段为自查阶段(7月至8月份)。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方案、办法和标准,各市(地)以下单位进行认真自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总结经验和成绩,查找问题和不足,认真进行整改。
第三阶段为交流检查阶段(9月至10月份)。9月份,省级普法依法治理部门对所属地方和部门开展普法依法治理的情况进行抽查,也可组成检查组,对同级部门进行互查。在各地自查和互查的基础上,10月份,全国普法办组织开展交流检查。
第四阶段为总结阶段。根据对各单位的抽查情况,各地各部门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验收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总结。同时,初步确定先进典型,于10月底前报全国普法办公室,为“四五”总结表彰工作做好准备。
(二)主要方法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考察、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审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组织评估和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总结验收工作是“四五”普法
《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四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人大的领导和支持,把总结验收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内容。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总结验收工作,亲自挂帅,切实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作用,组织他们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
《决议》要求,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总结验收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总结验收工作,把
《规划》和
《决议》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