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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

  10.产权界定:按企业通过产权界定而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11.无偿划入:中央与地方、地区之间、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门之间国有企业或国有股权进行无偿划转时,按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无偿划转文件规定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12.出资人增加: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出资人时所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13.其他:按不属于上述原因且引起国有资本增加的数额填写。
  14.合计:按以上各项情况引起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增加的数额合计填写。
  15.备注:填写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增加)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十八、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减少)原因及数额:按企业发生国有产权(股权)减少变动的数额填列。减少变动数额均填写变动后与变动前的差额,变动前后资本性质和数量无变化的(即差额为零),在变动数量对应栏中填写“0”。其中:
  1.企业分立:按企业分立所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2.公司制改造:按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所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3.清产核资:按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的,在清产核资中减少的数额填写。
  4.减少投资:按出资人依据法定程序缩减投资的数额填写。
  5.产权转让:按经企业出资人或上级单位、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产权有偿转让所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其中:“向国有企业转让”指向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转让产权;“向非国有企业转让”指向除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企业转让产权,如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集体企业等;“向个人转让”指向我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以外的自然人转让产权;“向外商转让”指向外国及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转让产权。
  6.出资人减少: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减少出资人时所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7.无偿划出:中央与地方、地区之间、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门之间国有企业或国有股权进行无偿划转时,按各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无偿划转文件规定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8.产权界定:按企业通过产权界定而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9.其他:按不属于上述原因且引起国有资本减少的数额填写。
  10.合计:按以上各项情况引起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减少的数额合计填写。
  11.备注:填写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减少)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十九、变动后出资人情况:按申办变动登记的企业申办变动后的情况填列,填报要求同第二十三至二十六项。

第三部分 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本表中与占有登记表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
  四十、最近一次登记数:按最近一次产权登记机关审定的相应项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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