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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

  三十二、变动情况(一)原登记:由申办变动登记的企业,按最近一次产权登记审定的事项填列。
  三十三、变动情况(一)现登记:由申办变动登记的企业按申办变动的事项填列。
  三十四、变动情况(二)最近一次登记数:由申办变动登记的企业按最近一次产权登记审定的数额填列。
  三十五、变动情况(二)企业申报数:由申办变动登记的企业按申办变动的数额填列。
  三十六、变动情况(二)产权登记机关审定数:按产权登记机关审定后的数额填列。
  三十七、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增加)原因及数额:按企业发生国有产权(股权)增加变动的数额填写。变动(增加)数额均填写变动后与变动前的差额,变动前后资本性质和数量无变化的(即差额为零),在变动数额对应栏中填写“0”。其中:
  1.企业合并:按企业合并所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2.公司制改造:按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所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3.清产核资:按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的,在清产核资中增加的数额填写。
  4.追加投资:按出资人以货币资金、非货币资产追加投资所引起资本增加的数额填写。
  5.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按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符合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将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6.贷改投:按企业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将1979年至1988年由财政(包括中央和地方)拨款改为贷款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本息余额转入国家资本的数额填写。
  7.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转增资本:按企业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计投资[1998]815号),将1997年12月20日以前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有偿使用的本金及利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的数额填写。
  8.债转股:按企业根据《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1999]12号文件附件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与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等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正式协议,将企业的银行债务转为股本的数额填写。
  9.国债转增资本:按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将国债或特种国债转增企业资本的数额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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