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有股权处于控股地位的公司,其中绝对控股的,
国有股权比例不低于50%(含50%);相对控股的,国有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30%。
2.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表中列示的5种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合作社、
集团财务公司以及典当、邮政储蓄机构等。
十四、企业级次标识码:按企业的产权管理级次填写,其中:
用“1”标识一级企业,即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投资企业;
用“2”标识二级企业,即由一级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
用“3”标识三级企业,即由二级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
用“4”标识四级及四级以下企业,即由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
注:股份制企业或联营企业按国有大股东的产权级次对应关系填写,如国有大股东的级次为一级,则该股份制或联营企业的产权管理级次为二级,以下依次类推。
十五、所属行业代码:按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02)小类项代码填写,与本企业所经营的行业中,最近一个年度中获取经营收入或产值最多的行业一致。
十六、企业所在区域代码:按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填写,与本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区县一致。境外企业的地址代码按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填写。
十七、国家资本: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本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国家资本(国家股)数额(金额单位为千元,均按四舍五入填写整数,下同)填写。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所投入的资本金界定为国家资本。
十八、法人资本:指其他企业法人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本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法人资本(法人股)数额填写。
十九、国有法人资本: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本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法人资本中明细项目填写。
二十、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本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外商资本(外商股)数额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