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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装量或重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
  非整倍数关系的装量(重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K=1.9log2X(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装量或重量÷代表规格品装量或重量)。
  有含量标识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10ml以上的,溶液(剂)装量每增(减)10ml,价格加(减)0.05元。
  第十二条 规格差比价中的包装数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包装数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5。
  非整倍数关系的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K=1.95log2X(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包装数量÷代表规格品包装数量)
  常用含量、装量、重量和包装数量差比价系数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规格差比价中的药品性状差比价关系
  注射剂型中,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普通粉针在小水针基础上每支加1元,冻干粉针、溶媒粉针价格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3元(中成药注射剂暂不适用)。
  药品其它性状,原则上不考虑差比价。
  第十四条 包装材料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相同剂型和规格,因使用不同的包装材料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本规则所称包装材料,是指药品最小零售单位的药用包装材料。
  盒装(指内包装为板装的)口服固体制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包装材料差异;瓶装口服固体和液体制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颗粒剂在价格上不区别包装袋材料差别。
  小容量注射液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大容量注射液,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
  第十五条 按差比价计算零售价格时,尾数按以下原则取舍:百元以上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元;百元以下、一元以上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一元以下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分。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具体差比价系数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本规则确定的有关原则制定差比价并暂行,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市场和技术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期调整、补充有关差比价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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