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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附: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 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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