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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倾废管理,有效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下列废弃物的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
  (一)疏浚物,其具体数量由国家海洋局另行确定;
  (二)渔船;
  (三)渔业加工废料;
  (四)惰性无机地质废料;
  (五)天然有机废料;
  (六)人体骨灰。
  前款规定以外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分局)签发。
  深圳市、珠海市毗邻海域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依法由国家海洋局深圳海洋管理处、国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管理处签发。
  第四条 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计划倾倒时间;
  (二)废弃物特性及其成份检验报告;
  (三)计划倾倒数量;
  (四)工程施工计划、施工图纸和施工现场概况;
  (五)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所在区域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所在区域的海区分局提出。
  深圳市、珠海市毗邻海域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国家海洋局深圳海洋管理处、国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管理处提出。
  第六条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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