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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办法

  (三)农业部相关行业司局组织专家遴选评审,于7月底以前将遴选结果送科技教育司汇总审核,8月底以前由农业部推介发布次年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推介发布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范围:
  (一)主要农作物和牧草良种及先进、适用、高效的综合栽培技术及病虫害防治技术。
  (二)主要畜禽水产良种及其科学饲养与疫病综合防治技术。
  (三)重要名特优新品种及其种养技术。
  (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化与农业产业化关键技术。
  (五)有利于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的适用技术。
  第六条 所推荐的品种和技术应该有较强的区域适应性,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作物、牧草、畜牧、水产等新品种、新组合须经全国或省级品种审定(鉴定)机构审定(鉴定)。获得品种权的农作物品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农、牧、渔、农机、农村能源和农业环保方面的技术,获得国家或部(省)级鉴定(或认证)。
  品种和技术推荐材料应包括名称、适宜区域、栽培及技术要点、所有者等详细内容。同一个品种或同一项技术下一年度可重复推荐。
  第七条 各推荐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品种)持有者对所推荐技术(品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推介发布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应优先列入国家和省的推广计划。
  第九条 各地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以挂图、光盘及现场观摩等方式对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进行广泛宣传和推介。
  第十条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的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禁止在推荐、遴选、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过程中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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