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建立直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
(教财[2004]44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直属高校银行贷款行为,控制贷款规模,防范财务风险,并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等文件精神,我部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建立直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审批范围
我部每年根据“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测算各直属高校贷款风险指数。
贷款风险指数=期末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
凡贷款风险指数大于0.6,即较高风险以上的学校的新增贷款均纳入审批范围;
凡贷款风险指数低于0.6(含0.6)的学校的新增贷款,按教财[2004]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度。
二、贷款审批程序
凡纳入审批范围的新增贷款,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内决策程序,科学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款计划等,向我部提交贷款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审批工作原则上在我部有关部门收到学校完整申请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意见或完成审批工作。
(三)经我部审批同意后,有关学校方可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将正式签订的贷款协议的复印件报我部备案。
三、贷款申请材料
直属高校在提交贷款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项目的申请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贷款项目名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贷款用途,贷款必要性,分年度贷款额度方案,分年度偿还贷款本息计划和措施,学校拟贷款期间内分年度非限定性净收入测算等);
2.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
3.学校拟新增贷款后,按“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自测贷款风险指数表。
四、贷款审批原则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