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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木质包装有其他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
  2.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略)
  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考核告知书
  7.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8.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
  9.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附件1: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
┃ 温度 │  剂量  │     最低浓度要求(g/立方米)      ┃
┃    │(g/立方米)│                      ┃
┠────┼─────┼────┬─────┬─────┬─────┨
┃    │     │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
┃≥21℃ │   48 │   36│    24│    17│    14┃
┠────┼─────┼────┼─────┼─────┼─────┨
┃≥16℃ │   56 │   42│    28│    20│    17┃
┠────┼─────┼────┼─────┼─────┼─────┨
┃≥11℃ │   64 │   48│    32│    22│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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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附件3:

                         申请编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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